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8號
- 原告
- 蕭鈞議
- 訴訟代理人
- 吳淑靜 律師
- 被告
-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 代表人
- 徐衍璞(司令)
- 訴訟代理人
- 謝承哲
- 複代理人
- 李世強
- 訴訟代理人
- 何彥宗
- 複代理人
- 謝文健
- 訴訟代理人
- 廖思婕
- 複代理人
- 呂智維
上列當事人間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4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之被告欄所載:「訴訟代理人廖思婕複代理人謝文健」,及「訴訟代理人何彥宗複代理人呂智維」,應依序更正為「訴訟代理人廖思婕複代理人呂智維」
,及「訴訟代理人何彥宗複代理人謝文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