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蕭忠仁、黃翊哲、李明益
- 法定代理人張子敬、林國顯
- 原告吳明哲、簡麗秋、秦梅芳、陳正宗、陳健和、陳劉秀卿、孫偉忠、蔡美齡、蔡梅芬、鍾秀蜜、蘇寶美、劉陳色、陳建忠、呂邱阿香、呂學宏、呂學信、李美霞、𡖖莉麗、鄭婷方、朱玉春
- 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00號 原 告 吳明哲 簡麗秋 秦梅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惠鈺 律師 原 告 陳正宗 陳健和 陳劉秀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文懷 律師 原 告 孫偉忠 蔡美齡 蔡梅芬 鍾秀蜜 蘇寶美 劉陳色 陳建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鴻儀 律師 原 告 呂邱阿香 呂學宏 呂學信 李美霞 𡖖莉麗 鄭婷方 朱玉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柏辰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張子敬(署長)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黃冠中 律師 參 加 人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國顯(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事實概要:緣參加人即開發單位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為開發臺灣桃園國際機場(下稱桃園機場)第三跑道開發計畫(下稱系爭開發計畫)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民國106年7月5日環署綜字第1060051179 號公告審查結論,以系爭開發計畫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而續由參加人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稱環評法)第8 條規定相關規定辦理。嗣被告依環評法第10條規定,於107年2月12日召開系爭開發計畫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範疇界定會議,經參加人依環評法第11條規定編製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下稱系爭環評報告書)初稿,由交通部於108年6月14日辦理現勘及公聽會,並於同年9月25日依環評法第13條 轉送被告審查,經提109年3月25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373次會議決議後,依環評法第13條規定,轉送系爭環評 報告書及相關紀錄,由被告審查,被告乃於109年5月8日以 環署綜字第1090033395號公告審查結論,通過系爭開發計畫之第二階段環評審查(下稱原處分)。原告吳明哲等20人對原處分不服,經提起訴願後,經行政院於110年3月24日以院臺訴字第1100167789號訴願決定書駁回其訴願,原告仍不服,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三、經查,本件原告訴請本院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如獲勝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李明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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