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0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34號

區域計畫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蘇嫊娟魏式瑜劉正偉

原告
東方日星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志清
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 律師
複代理人
周致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子毅 律師
被告
內政部
代表人
徐國勇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

陳修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區域計畫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院臺訴字第110017242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8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事實概要:東方日星高爾夫球場(原東方名人高爾夫球場,下稱系爭球場)開發計畫(下稱系爭開發計畫)前經被告於民國78年12月27日以台(78)内營字第752111號函同意開發(下稱78年開發同意),教育部於79年6月11日核發台(79)體字第26980號系爭球場設立許可證(下稱79年設立許可),新竹縣政府依原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以80年5月25日建都字第5847號函核發開發許可(下稱80年開發許可);嗣報經被告以83年7月4日台(83)内營字第8388036號函同意變更系爭開發計畫(下稱83年變更開發同意),復報經被告以91年6月25日台内營字第0910084354號函為變更面積開發許可(下稱91年變更開發許可)。原告於91年9月19日取得系爭球場經營權,惟該球場所坐落之新竹縣寶山鄉寶斗仁段深井小段94地號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於97年間拍賣、點交,復轉售予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則委託國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教育部因認原告對於系爭土地已無合法使用權源,而失去系爭球場管領能力,致未能履行原籌設開發事項,乃以109年2月3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090003644號函(下稱109年2月3日函)廢止79年設立許可,新竹縣政府於109年3月25日以府地用字第1094210836號函報請被告廢止系爭開發計畫之開發同意及許可。經原告陳述意見及被告函詢相關機關意見後,被告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09年10月27日以台內營字第1090817814號函(下稱原處分)廢止系爭開發計畫之開發同意及許可(即78年開發同意、80年開發許可、83年變更開發同意及91年變更開發許可)。原告不服原處分,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被告以原告興辦事業計畫即系爭開發計畫中之79年設立許可,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部以109年2月3日函廢止,經新竹縣政府報請被告廢止系爭開發計畫之開發同意及許可,被告乃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作成原處分。茲因原告不服教育部前揭109年2月3日函,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現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8號事件審理中,此有案件明細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基於避免二訴訟事件裁判歧異之考量,認有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8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劉正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