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0年度訴字第634號
- 原告
- 東方日星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德仁
- 訴訟代理人
- 林玉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元德律師
- 被告
- 內政部
- 代表人
- 劉世芳
- 訴訟代理人
- 潘正芬律師
陳修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區域計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原告代表人原為劉志清,訴訟進行中變更為林德仁;被告代表人原為徐國勇,訴訟進行中相繼變更為林右昌、劉世芳,茲據新任代表人分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387、401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三、兩造間110年度訴字第634號區域計畫法事件,因涉及本件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8號有關體育事務事件,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10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有裁判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7至338、371至378頁),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