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廖萬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62號 原 告 廖萬從 陳皆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 陳冠甫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蔡欣沛 林俊學 張雨新 律師 參 加 人 將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嵩烈(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將捷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就被告民國98年7月28日府都新字第09803368100號公告「劃定臺北市文山區木柵段三小段623地號等38筆土地 為更新地區」(下稱系爭更新單元)案擔任實施者,於99年7月22日擬具系爭更新單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經被告於108年1月31日以府都新字10760143373號事業計畫准予核定實施。嗣參加人於108年6月28日擬具「擬訂臺北市文山區木柵段三小段623地號等39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申 請報核實施,經被告自108年9月4日起辦理公開展覽30日、 同年月19日舉辦公聽會、109年7月9日召開聽證會,並於109年9月7日召開第433次、109年12月18日召開第452次審議會 審查通過後,以110年4月15日府都新字第11060014733號函 (下稱原處分)准予核定實施。原告2人為更新地區內坐落 臺北市○○段3小段645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建物之分別共有人,因不服原處分,乃提 起本件撤銷訴訟。 三、關於本件原告訴請撤銷之原處分,參加人為申請人且為原處分相對人,本院認為本件訴訟如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將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為此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