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0年度訴字第73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寶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方寶慶(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王健安律師
高羅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局稅間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3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