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許麗華、張瑜鳳、傅伊君
- 法定代理人方寶慶
- 原告寶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0年度訴字第7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寶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方寶慶(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高羅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局稅間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3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 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補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傅伊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方信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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