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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93號

都市計畫法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鍾啟煌林淑婷吳坤芳

上訴人
淞澤有限公司
即原告
代表人
李志洋(董事)
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 律師

洪清躬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都市計畫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9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再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復未據提出上訴理由。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另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逾期不補正、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 啟 煌

法 官 林 淑 婷

法 官 吳 坤 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 閣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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