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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2號

都市更新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許麗華林學晴郭淑珍

原告
林宴夙
原告
楊濠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玲櫻 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宋旻駿
訴訟代理人
游捷安
訴訟代理人
張雨新 律師
參加人
寶豐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亞惠(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陳威駿律師

郭亮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寶豐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事實概要:參加人寶豐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豐隆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臺北市大安區仁愛段2小段687地號等2筆(原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下稱系爭計畫),經被告召開聽證會及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通過後,被告乃以民國109年11月25日府都新字第10970178911號公告(下稱原處分)核定系爭計畫,自109年11月26日零時起生效。原告所有坐落臺北市大安區仁愛段2小段688及691地號土地為毗鄰系爭計畫之計畫道路用地,因認原處分違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求為判決撤銷原處分。

三、經核,本件訴訟之審理結果,如認為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則寶豐隆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因而受損害,故有使該公司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寶豐隆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林 學 晴

     法 官 郭 淑 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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