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2號
- 原告
- 林宴夙
- 原告
- 楊濠隆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志揚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玲櫻 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柯文哲(市長)
- 訴訟代理人
- 宋旻駿
- 訴訟代理人
- 游捷安
- 訴訟代理人
- 張雨新 律師
- 參加人
- 寶豐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亞惠(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傅祖聲律師
陳威駿律師
郭亮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寶豐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事實概要:參加人寶豐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豐隆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臺北市大安區仁愛段2小段687地號等2筆(原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下稱系爭計畫),經被告召開聽證會及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通過後,被告乃以民國109年11月25日府都新字第10970178911號公告(下稱原處分)核定系爭計畫,自109年11月26日零時起生效。原告所有坐落臺北市大安區仁愛段2小段688及691地號土地為毗鄰系爭計畫之計畫道路用地,因認原處分違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求為判決撤銷原處分。
三、經核,本件訴訟之審理結果,如認為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則寶豐隆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因而受損害,故有使該公司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寶豐隆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