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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都市更新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許麗華林學晴郭淑珍
  •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張亞惠

  • 原告
    林宴夙楊濠隆
  • 被告
    臺北市政府寶豐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2號 原 告 林宴夙 楊濠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 王玲櫻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宋旻駿 游捷安 張雨新 律師 參 加 人 寶豐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亞惠(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陳威駿律師 郭亮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寶豐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事實概要:參加人寶豐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豐隆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臺北市大安區仁愛段2小段687地號等2筆(原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下稱系爭計畫),經被告召開聽證會及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通過後,被告乃以民國109年11月25日府都新字第10970178911號公告(下稱原處分)核定系爭計畫,自109年11 月26日零時起生效。原告所有坐落臺北市大安區仁愛段2小 段688及691地號土地為毗鄰系爭計畫之計畫道路用地,因認原處分違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求為判決撤銷原處分。三、經核,本件訴訟之審理結果,如認為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則寶豐隆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因而受損害,故有使該公司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寶豐隆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麗 華法 官 林 學 晴 法 官 郭 淑 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蕭 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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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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