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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2號

都市更新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許麗華林學晴郭淑珍

原告
林宴夙
原告
楊濠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蔣萬安(市長)
訴訟代理人
宋旻駿
訴訟代理人
游捷安
訴訟代理人
張雨新 律師
參加人
寶豐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亞惠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 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泓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蔣萬安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代表人為柯文哲,嗣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12月1日宣判,判決書則於同年月9日送達被告後,被告之代表人於同年12月25日變更為蔣萬安,有被告機關網站網頁資料可佐,原告於同年月27日具狀聲明上訴,被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揆諸首揭說明,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朱倩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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