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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46號

居留事件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楊得君

上訴人
王蘭娟
即原告
12
訴訟代理人
黃冠嘉 律師
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居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4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46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居留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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