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38號
- 原告
- 游靜永
- 原告
- 呂麗卿
- 原告
- 游吉昌
- 原告
- 游秀玲
- 原告
- 游鴻毅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馮昌國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瑋萍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尹景宣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設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
- 代表人
- 侯友宜
- 訴訟代理人
- 馮梓琁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涵律師
- 參加人
- 國賓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原告不服新北市政府民國110年6月15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104656514號核定函,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國賓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爭訟概要:原告游靜永、游秀玲、游吉昌、游鴻毅為坐落新北市○○區○○段22、23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原告呂麗卿則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及南山路244號建物所有權人;因國賓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賓大建設)擔任包含前開土地、建物更新單元在內之「新北市○○區○○段22地號等5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系爭都更案)實施者,並經被告於民國108年4月2日以新北府城更字第1084212697號核定函准予實施。嗣國賓大建設擬具系爭都更案之變更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向被告申請核定實施,經被告於110年6月15日以新北府城更字第1104656514號核定函(下稱原處分)准予實施;惟原告不服原處分,遂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國賓大建設為系爭都更案之實施者,並據予向被告申請核定變更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而獲原處分准予實施;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國賓大建設就有關系爭都更案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法律規定,依職權命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