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有線廣播電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陳心弘、畢乃俊、林妙黛
- 法定代理人陳耀祥
- 原告HOLDINGS、HOLDINGS
- 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88號 原 告 荷蘭商TBC HOLDINGS B.V. 代 表 人 Brian McKinley 原 告 荷蘭商HARVEST CABLE HOLDINGS B.V. 代 表 人 Somnath Adak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瑞華 律師 謝祥揚 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鄭富聯 葉奇鑫 律師 孔德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11年12月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辯論期日候核辦,特此裁定。 兩造請陳報: 1.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規定:行政處分缺乏事務權限者,無效。對本案之聲明或攻擊防禦方法有無影響。 2.參照行政訴訟法第42條之規定,有無命大大數位匯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案訴訟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林妙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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