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36號
- 原告
-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江朝國(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簡靜雅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潘孟芝 律師
- 被告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陳琄(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泉 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宗奇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葛百鈴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胤欣 律師
- 參加人
- 吳秋君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36號判決,及111年3月11日本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36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判當事人欄被告漏列複代理人,應更正為「複代理人吳宗奇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