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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77號

森林法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楊得君李明益高維駿

上訴人
即原告
東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芳萍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連星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間森林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本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7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下同)6,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77號判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李 明 益

法 官 高 維 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 怡 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77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森林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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