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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停字第18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楊得君

抗告人
陳熙淳
法定代理人
陳俞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本院111年度停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停字第18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