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70號
- 聲請人
- 蕭仁俊
- 聲請人
- 廖家麟
- 聲請人
- 許名宏
- 聲請人
- 康裕民
- 聲請人
- 邱益福
- 聲請人
- 陳志豪
- 聲請人
- 林祐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薛煒育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孟羽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彥傑律師
- 相對人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代表人
- 李進勇
- 訴訟代理人
- 賴錦珖
陳宗蔚
唐效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相對人訴訟代理人「賴錦光」之記載,應更正為「賴錦珖」。
理由
一、按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111年11月24日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就有關當事人欄相對人訴訟代理人「賴錦光」之記載,核係「賴錦珖」之誤,此有相對人所提行政訴訟委任狀可據(見本院卷第445頁);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此部分之記載顯然錯誤,惟係誤寫,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