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40號
- 抗告人
-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111年度救字第3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對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亦為抗告的合法要件。
二、本件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抗告人對本件抗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嗣本院於111年6月30日以111年度抗字第40號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裁判費,同年7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未依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又抗告人雖另提出行政訴訟聲請再審狀、行政訴訟聲請再審「准予救助」狀,並檢附臺北市松山區公所111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為據,惟核其內容仍不足以釋明抗告人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事,要難據此而免其補正之責。從而,本件抗告不合法。
三、結論: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