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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3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黃子溎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間交通裁決事件(111年度交字第26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間,因有機車不當之停車事件,本應於相對人為111年4月20日北市警交大字第AB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行政開單時,繳交訴訟費用,聲請人確實具有中低收入戶證明,不得以未繳納裁判費駁回其訴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交字第260號受理在案,聲請人同時就上開交通裁決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所提出上開行政訴訟,經本院以尚未開立裁決書,有起訴不合程式為由裁定駁回等情,有該裁定附卷可參。從而,聲請人就上開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規定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32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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