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1年度救字第212號
- 聲請人
-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訴訟救助事件,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本院111年度救字第212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6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5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