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240號
- 抗告人
-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間有關交通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本院110年度救字第240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救字第240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間有關交通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本院110年度救字第240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