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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請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蕭忠仁羅月君林秀圓

聲請人
郭俊良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全字第99號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法官迴避制度,其目的無非在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若該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自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

二、本件聲請人指承審本院104年度全字第99號事件合議庭胡方新法官、鍾啟煌法官、蘇嫊娟法官有不公平審判之事實,而聲請上開法官迴避云云。經查,聲請人所聲請承審法官迴避之事件,已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經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而提起抗告,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5年1月28日以105年度裁字第169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在案,有本院案件明細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3頁)。聲請人於111年9月16日(本院收文日)猶聲請該事件合議庭法官迴避,因該案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首揭法官迴避制度之說明,乃無迴避之可能,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55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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