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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更二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許麗華郭淑珍郭銘禮

  • 當事人
    一金湖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更二字第21號 原 告 一金湖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阮俊明(董事)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 律師 廖乃慶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黃世傑(局長) 訴訟代理人 俞旺程 吳健銘 江思萱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民國112年3月9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兩造於112年2月9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書狀與證物影本請直 接寄給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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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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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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