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第七庭
111年度訴字第1162號
- 原告
- 陳舒捷
- 訴訟代理人
- 黃昱璁 律師
- 被告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代表人
- 張振山(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蔡佩珊
- 訴訟代理人
- 薄榮彥(兼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張妙慈
- 被告
- 銓敘部
- 代表人
- 周志宏(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鄭羽茜(兼送達代收人)
黃漢良
侯佩娣
上列當事人間考績事件,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62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告銓敘部訴訟代理人「林玳帆」,應更正為「侯佩娣」。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被告銓敘部原委任林玳帆為訴訟代理人,嗣於準備程序絡結後之民國112年7月7日(本院收文)具狀終止委任,並委任侯佩娣為其訴訟代理人(見本院卷第427至430頁),上開終止委任狀及委任狀繕本業於112年7月12日合法送達於原告訴訟代理人(見本院卷第435頁送達證書)。嗣本件言詞辯論期日係由侯佩娣到場,林玳帆並未到場之事實,亦有該期日報到單及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61至466頁)。是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未依上情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62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考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