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1年度訴字第1223號
- 原告
- 許美慧
- 訴訟代理人
- 邱雅郡 律師
- 被告
- 內政部
- 代表人
- 劉世芳(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劉駿成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111年度訴字第122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所載「申請定居」,應更正為「申請專案許可長期居留」。
理由
一、被告代表人原為林右昌,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變更為劉世芳,本院依職權裁定由劉世芳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三、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故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23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