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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蕭忠仁羅月君林麗真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1年度訴字第1235號

原告
榛冠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冠宏 (董事)
訴訟代理人
鍾承哲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鉦哲 律師
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表人
方國賢(關務長)
訴訟代理人
黃薇瑄

葉岱原

賴嘉東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2年9月14日上午9時45分於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就附表所示事項提出事證及意見到院,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貽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被告應就裁處罰鍰所據之貨物價格認定,具體說明金額之確
    切計算內容暨依據,並檢附相關資料到院,繕本(含證物或
    依法經遮隱後即應提供之證據資料)逕送對造。
二、原告應查報前曾否提出本件貨物市價若干之商業發票等資料
    ,並陳述相關意見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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