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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50號

都市更新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高愈杰李君豪楊坤樵

原告
李志立
原告
李陽鍾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蔣萬安(市長)
訴訟代理人
王彥迪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映婷
訴訟代理人
張雅婷
參加人
世豐國際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永鍾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世豐國際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世豐國際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擬訂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二小段378地號27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經被告民國111年8月11日府都新字第11160096193號函准予核定實施(下稱原處分)。原告為更新範圍內南港段二小段382之1及385之1地號土地及同段66建號建物的所有權人,不服原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原處分。本件審理結果,如認為原告的起訴有理由,則世豐公司擔任實施者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有使世豐公司獨立參加訴訟的必要,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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