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79號
- 原告
- 鏈發射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江勝雄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間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院臺訴字第111017719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6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1年11月8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37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11月15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29頁),原告迄今仍未為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起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