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陸軍步兵第二○六旅
- 代表人
- 翁崑振(旅長)
- 訴訟代理人
- 孔祥維
謝東炎
謝昆展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趙尚安間陸海空軍懲罰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