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1年度訴字第211號
- 上訴人
-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 即被告
- 代表人
- 侯東輝(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林佑儒
魯佩儀
陳建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俞宏濂間考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1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考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