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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6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楊得君彭康凡周泰德

原告
義大利商日立軌道交通號誌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原告
分公司
代表人
高書明( GABRIEL KOE SOO BENG)
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祈綾 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
代表人
蘇瑞文(處長)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峪嘉 律師
參加人
法商阿爾斯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藍禮祖(Bruce LAN)
參加人
巴西商艾斯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藍禮祖(Bruce LAN)
參加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宗興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法商阿爾斯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巴西商艾斯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參與被告辦理之「臺北捷運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機電系統、自動收費系統及軌道工程」(下稱系爭採購案)之投標,系爭採購案採購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5億1,911萬1,419元,後續擴充金額上限(已內含物價調整費用)為193億6,600萬元,招標方式採公開招標,以最有利標為決標原則。被告於109年10月27日第1次公告上網,因未達法定開標家數而流標,嗣於110年5月5日第2次公告上網,開標時間為110年6月2日,計有原告及法商阿爾斯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巴西商艾斯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標廠商(下稱「阿爾斯通團隊」)等2家廠商投標,經資格審查後2家均合格,被告遂於110年8月25日召開評選會議。評選委員會由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共13人組成,評審結果經評審委員過半數決定,以序位第一之「阿爾斯通團隊」為最有利標廠商,並經被告以110年9月2日北市機物字第11060055782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原告評選結果,由「阿爾斯通團隊」得標。原告不服,提出異議未獲變更,提出申訴仍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阿爾斯通團隊經被告於110年8月25日召開評選會議,評審結果經評審委員過半數決定,以序位第一獲選為最有利標廠商,並為系爭採購案之得標廠商。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阿爾斯通團隊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茲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命其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彭 康 凡

     法 官 周 泰 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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