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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4號

都市更新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蘇嫊娟魏式瑜劉正偉

原告
鍾慶年
原告
陳玉滿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蔣萬安
訴訟代理人
張雨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雅婷
訴訟代理人
呂承嶸
參加人
世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坤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世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代表人由柯文哲變更為蔣萬安,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279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原告2人認為,原告陳玉滿所有之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1小段172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之3416建號建築物(門牌編釘:○○市○○區○○路0段00號),被劃入實施者世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擬具「擬訂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一小段138-1地號等58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系爭都更事業計畫)之更新單元內全區重建,被告就世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報核之系爭都更事業計畫,於民國110年2月24日舉行聽證後,提經審議決議通過以111年1月18日府都新字第11060170033號函准予核定實施之決定違法,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經本院行準備程序後,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世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劉正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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