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1年度訴字第931號
- 原告
- 蔡侑霖
- 訴訟代理人
- 文聞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彭若晴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玉娟 律師
- 被告
- 法務部
- 代表人
- 鄭銘謙(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郁正芬
盧錦松
上列當事人間免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受理上列當事人間免職事件,前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3280號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現因該案業於114年8月20日判決並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93頁至第198頁),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消滅,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31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免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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