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停字第18號
- 抗告人
- 陳熙淳
- 法定代理人
- 陳俞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本院111年度停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停字第18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本院111年度停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