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停字第2號
- 聲請人
- 宏江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馮宏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勞動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停字第2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勞動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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