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宏江科技有限公司、馮宏哲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停字第2號 聲 請 人 宏江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馮宏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勞動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