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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停字第2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高愈杰

聲請人
宏江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馮宏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勞動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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