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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停字第48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蘇嫊娟魏式瑜劉正偉

聲請人
利銘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戴宗泰
相對人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鄭文燦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劉正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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