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停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得溢實業有限公司、陳貞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停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得溢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貞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法 官 彭 康 凡 法 官 周 泰 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徐 偉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