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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停字第77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楊得君彭康凡周泰德

聲請人
得溢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貞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彭 康 凡

法 官 周 泰 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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