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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23號

聲請假處分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蕭忠仁李明益羅月君

聲請人
尚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健忠(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李 明 益

法 官 羅 月 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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