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全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蕭忠仁、李明益、羅月君
- 當事人尚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尚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健忠(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 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李 明 益 法 官 羅 月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陳 又 慈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