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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40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高愈杰鍾啟煒李君豪

抗告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111年度救字第3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對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亦為抗告的合法要件。

二、本件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抗告人對本件抗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嗣本院於111年6月30日以111年度抗字第40號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裁判費,同年7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未依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又抗告人雖另提出行政訴訟聲請再審狀、行政訴訟聲請再審「准予救助」狀,並檢附臺北市松山區公所111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為據,惟核其內容仍不足以釋明抗告人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事,要難據此而免其補正之責。從而,本件抗告不合法。

三、結論: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40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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