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61號
- 抗告人
-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111年度救字第5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
二、抗告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11年9月26日111年度救字第5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其訴訟救助聲請部分,經本院以111年11月11日111年度救字第20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在案(本院卷第23-24頁)。嗣本院以111年11月30日111年度抗字第61號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並於111年12月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9頁)。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本院卷第31-39頁),則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