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6號
- 聲請人
- 謝語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審法第3條規定:「(第1項)聲請提審應以書狀或言詞陳明下列事項: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所或居所;他人為聲請時,並應記載被逮捕、拘禁人之姓名、性別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已知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及地點。三、逮捕、拘禁之機關或其執行人員之姓名。四、受聲請之法院。五、聲請之年、月、日。(第2項)前項情形,以言詞陳明者,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第3項)第1項聲請程式有欠缺者,法院應依職權查明。」
二、依聲請人聲請狀僅載:「聲請法官提審觸犯醫療法」,欠缺提審法第3條第1項各款內容關於聲請提審的程式要求,若聲請人不以上揭法律規定之方式向法院陳明聲請提審之事項,本院無從就本件為何處置。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