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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傅伊君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1年度訴字第1039號

原告
坤鴻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胡俊杰(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心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代理人
李庚道律師
被告
花蓮縣政府
代表人
徐榛蔚(縣長)
訴訟代理人
張華砡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傅伊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方信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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