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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66號

都市更新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許麗華郭淑珍郭銘禮

原 告
邱柳陰
王世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安冬 律師
詹順貴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蔣萬安(市長)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黃冠中
律師
參 加 人
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呈琮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被告代表人本為柯文哲,嗣變更為蔣萬安,玆經據蔣萬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201-202頁、第207頁),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參加人擔任實施者所擬具之「變更(第二次)臺北市信義區永吉段四小段44地號等2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變更權利變換計畫案」,經被告民國107年1月25日府都新字第10730239602號函核定實施在案(下稱原核定)。實施者另於110年2月23日提出「變更(第二次)臺北市信義區永吉段四小段44地號等26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含釐正圖冊)」(下稱系爭釐正圖冊)之報核申請,經被告110年3月24日以府都新字第11060020103號函核定實施在案。原告就系爭釐正圖冊所載之權利價值有所不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3條規定提起異議,經被告召開110年11月12日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509次會議,決議維持原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內容,被告遂以111年2月16日府都新字第11160059192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原告本件維持原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內容。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而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件原告如果勝訴,則參加人權利、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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