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榛冠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劉冠宏、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方國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1年度訴字第1235號 原 告 榛冠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冠宏 (董事) 訴訟代理人 鍾承哲 律師 黃鉦哲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方國賢(關務長) 訴訟代理人 黃薇瑄 葉岱原 賴嘉東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2年9月14日上午9時45分於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 論程序,兩造應就附表所示事項提出事證及意見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謝貽婷 附表: 一、被告應就裁處罰鍰所據之貨物價格認定,具體說明金額之確切計算內容暨依據,並檢附相關資料到院,繕本(含證物或依法經遮隱後即應提供之證據資料)逕送對造。 二、原告應查報前曾否提出本件貨物市價若干之商業發票等資料,並陳述相關意見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