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1年度訴字第1235號
- 原告
- 榛冠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冠宏 (董事)
- 訴訟代理人
- 鍾承哲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鉦哲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 代表人
- 方國賢(關務長)
- 訴訟代理人
- 黃薇瑄
葉岱原
賴嘉東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2年9月14日上午9時45分於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就附表所示事項提出事證及意見到院,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被告應就裁處罰鍰所據之貨物價格認定,具體說明金額之確
切計算內容暨依據,並檢附相關資料到院,繕本(含證物或
依法經遮隱後即應提供之證據資料)逕送對造。
二、原告應查報前曾否提出本件貨物市價若干之商業發票等資料
,並陳述相關意見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