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50號
- 原告
- 李志立
- 原告
- 李陽鍾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胡智忠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蔣萬安(市長)
- 訴訟代理人
- 王彥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映婷
- 訴訟代理人
- 張雅婷
- 參加人
- 世豐國際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永鍾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世豐國際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世豐國際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擬訂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二小段378地號27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經被告民國111年8月11日府都新字第11160096193號函准予核定實施(下稱原處分)。原告為更新範圍內南港段二小段382之1及385之1地號土地及同段66建號建物的所有權人,不服原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原處分。本件審理結果,如認為原告的起訴有理由,則世豐公司擔任實施者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有使世豐公司獨立參加訴訟的必要,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