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高愈杰、李君豪、楊坤樵
- 法定代理人蔣萬安、林永鍾
- 原告李志立、李陽鍾
- 被告臺北市政府法人、世豐國際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50號 原 告 李志立 李陽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蔣萬安(市長) 訴訟代理人 王彥迪律師 黃映婷張雅婷 參 加 人 世豐國際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永鍾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世豐國際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世豐國際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擬訂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二小段378地號27筆土 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經被告民國111年8月11日府都新字第11160096193號函准予核定實施(下稱原處分)。 原告為更新範圍內南港段二小段382之1及385之1地號土地及同段66建號建物的所有權人,不服原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原處分。本件審理結果,如認為原告的起訴有理由,則世豐公司擔任實施者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有使世豐公司獨立參加訴訟的必要,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高郁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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