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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都市更新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陳心弘畢乃俊鄭凱文
  • 法定代理人
    蔣萬安、林永鍾

  • 當事人
    陳清雲陳林慧芬陳重鈞臺北市政府世豐國際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60號 原 告 陳清雲 陳林慧芬 陳重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蔣萬安(市長) 訴訟代理人 林傳哲 律師 黃映婷 張雅婷 參 加 人 世豐國際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永鍾(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世豐國際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被告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以府都新字第10830192883號函准予核定參加人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定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二小段378地號等27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 都更事業計畫)實施,嗣於111年8月11日復以府都新字第11160096193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擬定臺北市南港區南 港段二小段378地號等27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下稱系爭權變計畫)。嗣原告主張被告於核定本件都更事業計畫時,已決議本件之共同負擔比例,並同意各項管理費皆以最高費率提列,卻又於審議系爭權變計畫時同意實施者變更提高,影響更新單元內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且對更新單元內之土地、房屋估價,參加人採用之估價原則自相矛盾,損及原告等人應有之合法權益,原處分之作成顯有恣意濫用違法,應予撤銷,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倘本院審酌本件審理結果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將致原處分遭撤銷,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故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本件已定112年4月27日下午3時0分於本院第7法庭行準備 程序,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心 弘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鄭 凱 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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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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