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83號
- 原告
- 合盛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曾世澤
- 訴訟代理人
- 何乃隆 律師
上列原告因公司法事件,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經訴字第1110630752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28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1月4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