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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83號

公司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侯東昇許麗華鍾啟煌

原告
合盛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曾世澤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

上列原告因公司法事件,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經訴字第1110630752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28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1月4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東昇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鍾啟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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