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1年度訴字第13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衛生福利部
- 代表人
- 石崇良
- 訴訟代理人
- 朱敏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新傑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加利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明進
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石崇良為上訴人即被告衛生福利部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復按法院裁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應由原裁判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判決,上訴人於114年9月2日提起上訴,而上訴人即被告之代表人於本院前開判決後、上訴人提起上訴前之同年9月1日,業經變更為石崇良。依前開規定意旨及說明,爰裁定上訴人即被告衛生福利部之新任代表人石崇良應行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