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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51號

都市更新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許麗華郭淑珍郭銘禮

原告
林志清
被告
新北市政府
代表人
侯友宜(市長)
訴訟代理人
陳郁涵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玫均
訴訟代理人
蔡宗憲
參加人
曹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曹富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曹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定新北市中和區錦和路25地號等2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系爭計畫案),經被告以民國111年9月1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114680323號函予以核定,並自111年9月2日零時起生效(下稱原處分,本院卷第15-21頁)。原告起訴請求撤銷系爭計畫案,主張會議內容與被告登載紀錄內容不符,會議記錄從未經與會人員過目簽名,錄音檔延遲提供或提供,原處分所依證據是違法的等語。

三、本件訴訟之結果如果是原告勝訴,則參加人經原處分核定之系爭計畫案將失其效力,其權利、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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