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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有關土地登記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鍾啟煌林家賢蔡鴻仁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1年度訴字第1365號

原告
翔崴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協成(董事長)
被告
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陳富源(主任)
訴訟代理人
林于盛
訴訟代理人
李晴瑜
參加人
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明輝
訴訟代理人
蔡雨辰 律師
參加人
台灣松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田中一彥
參加人
鎮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周盟雄
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

一、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二、本件當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就下列事項進行陳報,並提出相關證據以資說明:

㈠原告部分:

⒈原處分係建築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下以通稱之保存登記稱之;其內包括其他登記事項欄即關於信託事項之登記〈下稱系爭信託登記〉),則原告於本件不服者係原處分之全部(即全部保存登記),抑或僅係就其中之系爭信託登記?

⒉原告是否為系爭信託登記之受益人?如否,則受益人究係何人?請提出相關契約文件及明白指出係其中何條款之約定,並進而為具體說明。

⒊系爭建物嗣後似均已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而出售予非本件當事人之第三人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依現今建物所有權登記謄本已無系爭信託登記之記載。如此,原告提起之本件訴訟,於現今是否仍有起訴實益(即依目前建物登記是否會影響原告主張其就信託關係受益人之權益)?如有,請具體說明理由及其依據為何。

㈡被告部分:

⒈原告是否為系爭信託登記之受益人?如否,則受益人究係何人?請提出相關契約文件及明白指出係其中何條款之約定,並進而為具體說明。

⒉一般申請信託登記時,申請人應提出之「登記證明文件」所指為何?又本件訴訟中,被告就本件關於信託登記部分,僅稱參加人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城公司)附具「信託契約書等文件」,此等文件究係包括何具體文件(即文件名稱、件數、內容為何)?請逐一臚列予以說明並檢送過院參辦。

⒊請提出新竹縣竹北市大學段5421建號建物最新建物登記謄本(先前於113年7月18日函所附未見此建物之登記謄本)。

㈢全體參加人部分:

⒈原告是否為系爭信託登記之受益人?如否,則受益人究係何人?請提出相關契約文件及明白指出係其中何條款之約定,並進而為具體說明。

⒉參加人京城公司向被告申請保存登記時,其中關於本件信託登記所提出之「登記證明文件」究係為何(即文件名稱、件數、內容為何)?請逐一臚列予以說明並檢送過院參辦。

⒊依卷附新竹縣政府109年10月22日府工建字第1093638834號函,參加人京城公司曾申請就相關建造執照之起造人變更為參加人台灣松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鎮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惟於申請本件保存登記時所附之使用執照中起造人則係參加人京城公司,則系爭建物之起造人究係何人?其中變化原委為何?請具體說明。

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蔡鴻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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