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傳染病防治法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侯志融陳雪玉黃子溎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1年度訴字第1366號

原告
加利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明進
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被告
衛生福利部
代表人
石崇良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律師

陳新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被告代表人原為薛瑞元,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石崇良,茲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431-433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三、本院受理111年訴字第1366號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因認被告以民國111年1月26日衛授疾字第1110400062號函廢止徵用書所為適法性之爭訟,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336號審理中,為免發生裁判結果互相矛盾及重複調查之情形,爰於112年11月15日裁定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36號行政訴訟事件裁判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最高行政法院於115年1月21日作成113年度上字第403號判決,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三、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 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 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抗告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抗告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黃子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