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1年度訴字第1366號
- 原告
- 加利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明進
- 訴訟代理人
- 李嘉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鼎正律師
- 被告
- 衛生福利部
- 代表人
- 石崇良
- 訴訟代理人
- 朱敏賢律師
陳新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被告代表人原為薛瑞元,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石崇良,茲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431-433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三、本院受理111年訴字第1366號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因認被告以民國111年1月26日衛授疾字第1110400062號函廢止徵用書所為適法性之爭訟,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336號審理中,為免發生裁判結果互相矛盾及重複調查之情形,爰於112年11月15日裁定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36號行政訴訟事件裁判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最高行政法院於115年1月21日作成113年度上字第403號判決,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